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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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指妻或第三人以妻的名义为分担婚姻和家庭生活费而交付或约定交付给夫一定的财产。在古代罗马,嫁资属赠与性质,所有权属男方,终止婚姻关系男方无返还义务。到帝政时期,如解除婚姻关系,男方须返还嫁资。罗马法设定嫁资的方式主要有:①即时移转。指婚前或婚后立即移转嫁资权利与夫家的法律行为。②要式口约。指虽未立即移转嫁资权利,但女方以要式口约方式正式约定设定嫁资,而男方正式表示接受。③略式口约。这种口约不像要式口约那样复杂,仅以口头表示设定嫁资即可,与口头契约的法律效力相同。罗马古代设定嫁资必须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但自公元5世纪后半叶,法律规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凡有设定嫁资的允诺者,皆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