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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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拉希达尔,1907年初版于伦敦,伦理学和价值论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系统地表达了他的价值论伦理学观点。他像摩尔一样坚持认为价值或善的概念是基本的伦理学概念,但他没有像摩尔那样把善和善事物作生硬的区分。他一方面反对把善等同于快乐、美德和知识等等,另一方面又使善贯穿于它们之中。他像摩尔一样,按照最大量的善来理解行为的正当性。他把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在于最大可能地增进或力求增进善的量的观点称为“理想的功利主义”,认为正当的行为和道德的努力有一种能产生有价值后果的纯工具性的价值,可以把自己的那份价值贡献给整体。决定正当性和义务的,正是贯穿在一切直接或间接形式中的这种总体的善。在对善的理解方面,拉希达尔像迈农和摩尔一样将之看作一个直觉判断问题。这种直觉判断包含着“先验的、纯理智的价值观念”,它以一种不纯粹是偶然的、经验的方式植根于感情事实中。关于具体的善,拉希达尔将它们同先验的价值范畴联系起来,认为它们是意识的具体状态。“价值居留于意识之中,而不是别的地方”。与价值相联系的具体意识状态,有许多不同的种类,但可归为三类,最高的一类由大量有道德的意识形式构成,最低一类由大量快乐的意识形式构成。他认为,只生活在快乐状态中不是人类的理想,而杜绝一切快乐也不是人类的理想。最低级的快乐和最高级的快乐都是人类的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相信一切价值的“可通约性”,可以进行量的比较。在这部著作中,作者还讨论了分配正义问题。他指出,说我们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善是不够的,还必须说,应当公平地、公正地、无偏见地最大限度增加善,而不能导致随心所欲的不平等。这部著作是价值论伦理学的代表作之一,它曾对芬德莱的价值论伦理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