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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

战国魏《法经》六篇之一。《晋书·刑法志》载:《法经》“以《具律》具其加减。”其内容主要涉及因不同情节而对罪犯给以加刑或减刑的处理。西汉桓谭《新论》:“其《减律》略云: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秦汉改《具法》为《具律》。魏《新律》将其改称《刑名》,并移于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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