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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法

中国古代汉武帝时期实行的官营商业方式之一。“平准”与“均输”密切相关,均输是行商性的长途贩运,平准则是坐贾性的就地买卖。所谓平准,即平抑物价。其理论源自于《管子·国蓄》,其文说“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简言之,即是由官府吞吐物资,平抑物价。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下令,“置平准于京师”,并设平准令(相当于县令秩六百石)执行“平准法”。具体说来,就是将各地商品运到“平准机构”储存。当京师长安市场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机构则以较低价格抛售;某商品下跌时,平准收购,从而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盐铁论·本议篇》称:“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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