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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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解释。又称低能犯罪论。该理论认为,低能人较常人难于适应社会,因而低能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人类学派是低能论的倡导者。龙勃罗梭在对其天生犯罪论进行修改之后,仍然坚持大多数罪犯在某些方面是低能的。美国学者格达德 在利用比纳—— 西蒙智力量表对有关人进行实际考查研究后,不仅指出低能产生犯罪,而且指出犹太人、匈牙利人、意大利人、俄罗斯人的智能低于美国人。基于上述推理,美国国会在本世纪初通过移民控制额,对来自欧洲南部和东部的移民数额做了严格限制。格达德在坚持低能论的同时,也注重环境对产生犯罪的影响,因而格达德的理论又称为低能环境二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