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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论

西方犯罪社会学关于犯罪控制的一种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沃尔特·雷克利斯。他在1961年的《遏制理论》一书中对这一理论作了全面的解释,他认为,人类行为是应当通过遏制手段加以约束的,而犯罪则是各种诱发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全部重大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原因,以及对于美国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新情况的描述,都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即“缺乏遏制。”人类个体存在两个“遏制系统”。即内部遏制系统和外部遏制系统。这两个系统都能够被犯罪诱因所渗透。个体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这两个系统和犯罪诱因之间的力量对比。内部遏制系统是指个体自我抵制犯罪诱惑的能力;外部遏制系统则是由有规章秩序的社会群体构成。雷克利斯认为,一定的内外因素都能削弱内外两种控制系统的遏制效果,例如精神耗弱、生理病变等生物学和精神因素,能削弱内部遏制系统的遏制效果;家庭关系紧张、缺乏合理机制、病态人格等因素,对内、外遏制系统的遏制效果都会产生削弱作用。在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存在多种行为选择和犯罪诱因的情况下,内部遏制系统对防止犯罪,比外部遏制系统更为重要。如果犯罪驱动力不是来自个体生理的人格的障碍原因,它们是能够被良好的内部遏制系统转移或克服的。但是,如果内部遏制系统被削弱,人们就可能屈从于犯罪的诱惑或压力而卷入并不断实施违法行为。遏制论问世以后,犯罪学者们一直认为它不失为对犯罪及失范行为进行解释较有影响的理论之一,但它忽视了法律方面的研究,无法作变量的检验,并存在一定的社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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