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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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一种理论。多数犯罪学家把受害者论作为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龙勃罗梭从受害者在犯罪中的“地位”出发,研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认为性情暴躁的人有时在受害者挑唆行为的影响下会实施犯罪行为。加罗法洛也很重视研究可能会挑起罪犯之行为的受害者。塔尔德也认为,法律必须把受害者为一定的行为负责这一条固定下来。对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对待那些真正的受害者,而不是参与犯罪的受害者,最古老和最固定的观点是必须承认赔偿损失。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与赔偿犯罪受害者损失的有关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国家制度很容易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在资本主义国家,则是基于私人企业活动的保险体制在起作用。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受害者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1948年出版享底格的一本书《罪犯及其受害者》,引起了人们对受害者论的重视。1958年12月19——21日举行的荷兰一比利时会议就受害者论的问题进行过研究。同时,在日本,有许多关于受害者论的文章。对于刑事司法体系来说,受害者论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引起了很大兴趣。如果国家担负起了保护自己公民的责任,就应当解决关于在不能保证这种保护责任的场合,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措施问题。同时,也应当解决关于受害者为犯罪承担责任的措施问题。国家对罪犯、受害者和受到损失的无罪的第三者的三段式责任,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