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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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类学派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最初,由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他的学生菲利提出。这一理论认为,种族是产生犯罪现象的重要因素。龙勃罗梭认为,不同的种族与犯罪有关,劣等种族是生而为恶的野蛮人;“伦敦的窃贼多为爱尔兰及兰克郡人”,“非洲的巴兰兹族专事抢劫”。当代,这种观点在德国、美国等国非常流行。德国的犯罪学家乌尔芬在其1926年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认为:“种族是犯罪人类学上的重要因素”,“人们性格的不同特点同其种族属性绝对有关联”,“种族和民族——这是犯罪现象的重要的生理上的因素”。乌尔芬在这本书中还极力宣扬德国人种是优秀的,是不会犯罪的。他说:“侵犯德国民族最危险的窃贼、土匪、惯犯,主要来自国外,来自俄国,首先来自巴尔干国家、意大利和奥匈帝国,而德国人没有任何的职业的特殊癖性。”美国的犯罪学家边美林认为,黑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他们在肉欲上的需要和智力发展水平较低,而这都是不同种族遗传的结果。德国的西里格也认为,正在增长着的黑人犯罪现象,无疑是由生物学决定的。美国另一名犯罪学家奎·约翰逊考察了黑人阶层与各方面的关系后,认为黑人的存在“是犯罪高的真正原因”。他在《黑人与犯罪》一书中说:黑人的居住区是社会秩序紊乱的地方。这是因为黑人阶层社会地位低,缺乏白人那样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稳定的经济”和“稳定的社会生活”,“缺乏自尊心和信心”,“不爱艰苦的工作”,“依靠白人朋友”,“得过且过”,“不相信白人的法律”,“不尊重别人的财产”等。人种论虽然在美国、德国等国非常流行,但在一些资产阶级国家也受到了广泛的指责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