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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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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著。1689年至1690年相继成书出版, 1964年和198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瞿菊农、叶启芳的中译本。全书分上下两篇,其中上篇11章,下篇19章。书中着力驳斥了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及王位世袭的观点,指出人类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父权、王权、政治权力及专断权力有着严格区别。作者认为,在人类社会以前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但自然状态存在着三大方面的缺陷因而人们互相协议、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作者反对世袭君主制,但不反对选任君主制,对征服、篡夺和暴政给予强烈的谴责。对于法律的作用和法治原则,书中提出诸多精辟见解,例如:“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君主的权威仅为法律所授予”;“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等等。书中对自由及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作了精辟的论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人们的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书中还着重阐述了作者的权力划分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和对外权三种,强调三权的分立。此外,书中对于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给予较大的重视。本书是反映作者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它对当时各种政治法律思想流派进行了全面清算和总结,为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石,同时也对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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