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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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特质解释人格构成的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于30年代首创。按照他的看法,人格结构中包含着共有特质和个别特质两种,前者是所有人都具有的,后者是个人所具有的。决定人格差异的主要是个别特质。为了说明个别特质如何影响一个人的行为,他又把个别特质分为首要特质、重要特质和次要特质3类。特质论的代表人物还有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他把人格特质分为两类,一类是表面特质,另一类是根源特质。前者是指从外部行为观察到的特质,后者是指决定表面特质的,通过因素分析才能发现的潜在因子。卡特尔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发现16种根源特质,即(A)乐群性,(B)聪慧性,(C)情绪稳定性,(E)好强性,(F)兴奋性,(G)有恒性,(H)敢为性,(I)敏感性,(F)怀疑性,(M)幻想性,(N)世故性,(O)忧虑性,(Q1)激进性,(Q2)独立性,(Q3)自律性,(Q4)紧张性。特质论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艾森克。他采用了因素分析的方法,并吸收了容格的内倾与外倾的概念。他在研究中发现,特质与类型具有一致性,由此他绘制出人格阶层构造图。类型是最上一层,特质是其次一层,再往下是习惯反应、特殊反应等,这些层次关系都是通过因素分析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