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论
人文社会百科49 阅读
西方犯罪心理学派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需要是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需要是个体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求得生存和各种满足的反映,即对客观事物的渴求和欲望。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人,在生存过程中,因维持生命和种族繁衍而形成了各种需要。需要是支配人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的活动一般都是为需要所驱使。需要的通常表现形式是意向、愿望、动机和兴趣。需要论者从需要是行为的动力出发,认为犯罪也是由需要引起的,是需要决定的。不过,引起犯罪发生的需要,是人的异常需要,是人的正常需要的变形。但人的异常需要并不反映需要的本质,而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方法和途径,是否合于社会规范的要求,才包涵着需要的本质。也有人认为,需要论源于心理学家勒温的“心理环境平衡说”。此说认为人与环境之间有一种“平衡状态”,当这种平衡状态被破坏时,就会引起一种紧张,即出现需求动机,从而导致力图恢复平衡的移动。人的任何行为都是需求→紧张→移动→满足(缓和)的连续过程。人在每一次感到需求时,就会引起紧张状态,有机体也总是为了恢复平衡,解除紧张而进行活动。这种活动如果是合理的,其行为就是正当的;如果是不合理的,其行为就可能是非法的,其中就包括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的产生,就是心理平衡被破坏的结果。需要论从一定角度揭示了犯罪产生的原因,但它孤立地考虑需求导致犯罪发生,是不够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