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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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三部分。“概念论”是“存在论”与“本质论”、“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具体统一。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真理,它由间接性达到“真正的直接性”。真实的概念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具体概念”,是自身包含了特殊性和个别性的普遍性。概念论的特点是“不同规定的统一”,即对立双方达到完全同一,消融为一个单一的概念,即双方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构成环节。双方的关系不再是彼此从外面互相限制、互相束缚的关系,而是有机地统一在全体之中。概念作为能动的主体,其运动的形式是“发展”,它自身从潜在到现实,从分化回复到统一。在“概念论”中,概念自身的运动发展经过三个阶段:“主观性”、“客观性”、“理念”。主观性是形式的概念,是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形式。客观性是直接的存在,或客观性,包括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成为自在与自为,由此而外化为自然界。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即辩证逻辑的研究内容,狭义地说就是指“概念论”的第一部分:“主观性”部分所阐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