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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论

用生物遗传解释犯罪形成原因的理论。在犯罪研究历史上,对遗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古代,一些思想家们就曾提出人的恶性源于遗传的观点。到19世纪时,一些英国医生就开始系统研究犯罪的遗传性,出版了专门的论著。1876年,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 Lombroso)出版《犯罪人论》(L’Uomo Delinquente)一书,提出了生来犯罪人的理论,将犯罪遗传理论发展到一 个新的水平。从龙勃罗梭开始,犯罪与遗传 关系的研究成为犯罪研究中的重要领域,这类研究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①犯罪人遗传研究。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本身是隔代遗传的结果,是远古时代野蛮人在现代社会中的重现。②遗传负因研究。认为犯罪人及犯罪性本身不能遗传,但是,犯因性素质可以遗传,这类犯因性素质就是遗传负因,它包括精神病、病态人格、智力低下、酒精中毒、犯罪、自杀等。③孪生子(双生子)研究。通过孪生子之间的对比研究,确立犯罪与遗传的关系。这方面研究的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精神病学家朗格(Johannes Lange),他在20年代从事的研究认为,犯罪是命中注定的、遗传的产物。他的学生克兰茨(HeinrichKranz)继续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丹麦犯罪学研究者克里斯琴森(Karl Christiansen)、美国研究者罗(David C. Rowe)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④收养研究(adoption study)。通过养子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犯罪行为的一致率的研究,确定犯罪与遗传的关系。⑤犯罪家族研究。通过研究某一家族中犯罪人的产生率,确定犯罪与遗传的关系。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有达格代尔(R. L. Dugdale)对朱克家族的研究,戈达德(H. H. Goddard)对卡里卡克家族的研究以及晚近由罗宾斯(L.N. Robins, 1966)进行的研究等。遗传论在现代犯罪学中的地位已经有所下降,犯罪学家们越来越倾向于把犯罪看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而不仅仅是遗传影响或决定的结果。遗传论属于犯罪生物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或部分。参见“犯罪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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