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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论

美国犯罪学者大卫·莫萨(David Matza )和西克斯于1961年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论。用以解释青少年犯罪过程的主观状态。漂流论认为,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偶发的,他们并不只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实施常规行为。他们经常在犯罪行为和常规行为之间漂移不定。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社会结构对行为控制处于松弛或受到削弱的时候。在这种时候,青少年违法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对违法犯罪和常规行为轮流做出反应。因此,便出现了漂移不定的状态。莫萨认为,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学会了一种辩护理由,获得了合理过程,从而把受到禁止和否定判断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性化了。确认这种中性化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于行为实施之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创立了一种心理意向,使行为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判断得到了解除,从而使被破坏的法律系统的禁止行为合法化了,并且变为可以接受的了。另外,由于法律的适用缺乏连续性,犯罪人在简单而基本的守法观念上与普通人没有异同。但是,由于他们既遵循传统的生活方式,又不能适应某些习惯性的传统,因此,处于一种正常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漂流状态,法律适用的间断性使他们“漂流”到违法方面去。这一理论否定了实证论,扩大了中和论的观点,认为“中和”使“漂流”成为可能。(麻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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