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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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学说之一。最早由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认为支配人的生活的是意志、情感(或激情)而非理性,道德和政治的基础是自利心以及同自利心相辅相成的同情心。同情心即由己推彼的同感,它对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能引起我的快感的必然对我有利,由此可以推论,能引起他人的快感的也必然对他人有利。能引起快感的就是善,否则便是恶。具有同情心的人既会自身感到满意或愉快,也会为他人所称道,同情本身就是美德。休谟在心理学上主张联想主义,并应用于伦理学,从而提出了由利己之心转化为利他之心的同情论,以调停于利己、利他两说之间,但同情论的出发点实为利己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