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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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家提出的一种预防犯罪的理论。主张通过“绝育方法”控制犯罪。强制性的绝育也称去势术。古代中国和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国家,都曾有过对男人实施去势术的作法,历史上也曾有过对性犯罪者实施阉割即去势的先例。绝育论作为预防犯罪的一种系统的理论,形成于19世纪。龙勃罗梭在其治罪新方法理论中,竭力主张对天生犯罪人割除生殖器。19世纪,许多国家适用去势术作为惩罚或矫正的手段。1907年,美国印第安州的法律曾规定:“对男性或成年犯和其他有缺陷的人实行绝育。”1927年该州法律仍然规定:“允许对精神错乱者、低能者或住院以及关押在其他州监狱的癫痫病患者实行绝育”。认为“绝育是符合病人和社会最高利益的”,采取绝育的方法无需经本人同意即可执行。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送进精神病院的人只要该院的主管人确定实行绝育符合病人和社会的最高利益,就可以实行绝育”。在美国还有其他一些州对不是精神病态的人,以实行绝育为出院条件。如内布拉斯加州的法律规定:“准许在没有迹象说明精神病是遗传症状时,也可以实行绝育作为从精神病院出院的条件”。这一理论曾受到严厉批判,不少人抨击它为“残酷和非人道惩罚”。但迄今西方国家仍有一些犯罪学家呼吁“对性行为的犯罪要实行绝育或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