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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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1923年1月4日、6日口授整理而成,同年5月26日、27日在《真理报》上发表。1921年,苏维埃俄国进入恢复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时期,把分散的个体农民引向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成为党和苏维埃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阐发合作制的精神实质以利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列宁不顾重病在身,制定了这个改造小生产者的纲领性文献。本文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合作制的重大意义。列宁指出,合作社是千百万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容易接受的、由农民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工业与分散的农业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是小农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梯、工农联盟的重要纽带。列宁指示党和苏维埃政府要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在经济、财政、银行等方面给合作社种种优先权,提供优惠帮助。列宁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第二部分,列宁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下合作社的性质。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而在苏俄的具体经济情况下,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作为集体企业的合作社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最后,列宁指出,改造从旧时代接受下来的国家机关和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是两项划时代的任务。列宁认为,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实现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的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论合作制》提出了苏维埃俄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纲领,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指明了方向,对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