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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论

又称“贴标签论、标定论、烙印论”。西方犯罪学有关犯罪原因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类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对立的态度,取决于社会的解释方式——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这种名称的含义。越轨行为是社会定义的结果,犯罪人就是贴上“犯罪人”标签,并被认同为犯罪的人。他之所以成为罪犯,是由于被打上了“犯罪者”的烙印,是社会、刑事司法制度实施烙印化的结果。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有美国的莱默特、坦南鲍姆(1893-1969年)、贝克、克雷西、克拉沃德等犯罪学家。这个概念最早于1938年由坦南鲍姆在其著作《犯罪与社区》1938年中提出来的。他认为,被确定为犯罪人身份并被当作犯罪人对待的人,最终可能导致自己也认为是犯罪人,并且以犯罪人身份来行动。有的犯罪学家还对烙印化过程进行了不同分类。他们认为一个人一旦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就减少了他们接近合法的机会,这无异于鼓励他们转向非法机会去追求他们的目标,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而不可能改变过来,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而,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烙印化会强化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一些标签论学者还用“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的转化来说明标签化对罪犯形成过程的影响。初级越轨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实施了一定不良行为,但还未被固定地作为越轨者来看待,为人也未形成越轨者的自我概念。次级越轨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实施了一系列不良、违法、犯罪行为,并已被他人固定地当作越轨者看待,行为人也形成了越轨者的自我概念。从初级越轨到次级越轨的转化,不是突然实现的,而是逐渐地交替进行的。在标签论看来,这一转化就是标签的结果。标签理论虽然在西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该理论不注重犯罪发生的初始原因,这一点不仅是它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的主要区别,也是该理论的明显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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