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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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主要的商业银行之一。创设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7年5月),初为试办性质,至同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由浙江铁路公司发起,资本总额一百万元,先收四分之一,计二十五万元。设总行于杭州,在上海设分行。1914年浙江铁路公司收归政府所有,该行即将该公司所附股份,招商承受,进行改组,收足资本一百万元,将总行迁至上海。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陆续增资,1931年7月实收资本已达四百万元。创办初期即得到清政府批准,获得发行银行券的权利,1934年底发行额为九百二十一万余元。1935年国民党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发行业务遂告结束。该行经营一般商业银行及储蓄、信托、仓库等业务,有分支机构三十余处。1927年前存款总额在全国商业银行中常居首位。到1936年存款总额为九千三百余万元,已退居于第六位。与浙江实业银行(后改称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合称为“南三行”,加上新华银行又合称“南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9月参加新华等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实行公私合营。1952年12月参加金融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与其他行庄共同组成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其在香港的分支机构继续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在1980年至1981年期间,该行香港分行进行调整改组,由中国银行对该行增加了投资,资本总额增至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成为我国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现该行总管理处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