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职业性
职业一词指运用系统的知识去解决与社会的中心价值观念高度相关的问题的公务性工作。参阅D.鲁谢迈耶(D. Ruescheme-yer):《加拿大社会学评论》(Canadian Review of Socio-logy,1964年)。 A. M.卡尔-桑德斯(A.M. Carr-Saunders)和P. A.威尔逊(P. A. Wilson)在他们 的经典著作《职业》(The Pro-fessions, 1933年)中认为:“典型的职业显示了各种特性的综合,而其他各种行业的人则由于只是充分发展了或部分发展了这些特性中的某些特性,因而只是或多或少地接近这种条件。”这种诸特性的综合就是职业性。许多作者已试图列举职业性的要素。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AbrahamFlexner)在《学校和社会》(School and Society, 1915年)中强调这些要素是个人的责任心、对知识技术的实际运用、自我控制的倾向以及日益增强的利他主义动机。莫里斯·科根(Morris Cogan)在全面研究了给职业下定义的许多尝试之后,得出结论说:“职业是这样一种行业,其实践是依靠对知识或科学的某些部门的理论结构的理解,以及伴随这种理解的各种能力。这种理解和这些能力被用于人类的极为重要的实际事务。职业……认为自己必须履行的首要道义职责是为 顾客作利他主义的服务”〔《哈 佛教育评论》(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 1953年)〕。杰弗里·米勒森(Geoffrey Miller-son)分析了二十一个评论者所详述的职业特性后,列举了下列通常被提到的特性:(1)一种职业就包含一种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的技能;(2)这种技能需要训练和教育;(3)专业人员必须通过考核来证明其能力;(4)坚持行为准则以保持正直;(5)为公共利益服务;(6)职业是有组织的〔见《具备合格条件的社团》(The Qualifying Associa-tions,1964年)〕。人们一直认为:职业这一术语应该专指具有这些特征(即获得职业性)的行业。因此,那些被认为类似职业,但还没有完全职业化的行业,如社会工作者,药剂师和护士,被称为“准”职业,“半”职业,“勉强够格的”职业和“小”职业。原先职业这一术语表示某种行业,如:法律、医药和神学。在前工业社会的欧洲,这三种职业只是给予没有不劳而获的收入的人以谋生机会(这三种职业既非商业工作,又非体力劳动),所以,陆海军军官也包括在职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