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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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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股票可以成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只有动产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并在设定质权时转移其占有权。由于股票可以自由流动,又具有经济价值,因而能够成为设质的标的。股票设质依股票类型而有所不同,对于无记名股票而言,只要由债务人将股票交给债权人就可以发生设质的效力;对于记名股票而言,除交付股票外还应在股票上背书,方能发生设质的效力。股票设质的效力与一般设质的效力基本相同,当所担保的债权在期限届满时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有权就变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同时质权人还享有相应的孳息,如股息红利的分配权、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等,但不享有共益权。各国公司法对于股份的设质都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公司不得将自己的股票收为质物。这是因为,如果公司以自己的股票作为质物,那么在债权未获清偿且收质的股票无法售出时,必将使公司资本存在流失的危险,有可能损害资本充实的原则;同时,如果公司负责人与社会不法人员相互勾结,钻公司财产的空子,那么公司财产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允许公司收质自己的股票,最终可能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公司的负责人如违反前述规定,往往要受到较重的行政、经济、甚至刑事处分。股票上设定的质权往往因清偿债务、以质物受偿、返还质物、质物的丧失等多项原因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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