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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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负有给付不动产给债权人以担保债权,使债权人获得孳息并将其归于利息内,或在必要时归于本金的契约。在此制度下,如果没有不同的约定,债权人负有支付设定不动产典质的不动产的税和年赋。如果债权人希望解除该义务,他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将不动产返还给债务人,但以不放弃其权利为限。不动产典质存续至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得到实现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不动产典质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一定年限(例如10年)。凡约定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同意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的任何约款(包括契约缔结后的约款)均无效。意大利等国民法典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