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5日至12日召开,代表总数为392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有160人,占代表总数40. 8%,妇女代表有59人,占代表总数15. 1 ;云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11月2日至16日召开,代表总数为395人;云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2月26日至1964年1月8日召开,代表总数为495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有197人,占代表总数39. 8%,妇女代表有92人,占代表总数18.6 %;第四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未能召开。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7年12月13日至17日召开,代表总数为1016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有359人,占代表总数的35. 3%,妇女代表有213人,占代表总数的20.9%, 1979年12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云南省第五届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重新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4月23日至29日召开,代表总数为885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有360人,占代表总数的40.6%,妇女代表有212人,占代表总数的2 3. 9 %。为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在本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法制、财经、教科文卫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29日—5月8日召开,代表总数为58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有259人,占代表总数44%,妇女代表有134人,古代表总数的22. 8%,在1989年3月召开的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并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在1990年3月召开的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使云南省地方人大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