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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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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日耳曼法中为用益质的一种,质权人得以质权的收益充偿债权原本的质权。在法国古代法中则指以质权收益充作利息而不供还本之用的用益质。一般指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于债务不履行时,由债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清偿,又称“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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