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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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的一种方法。指将各种证据分别归类,按照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组织、排列,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组合的一般原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于认定的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确实、充分的证据;每一组证据中,应当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排列在一起,在证明同一类问题的证据中,应当先排直接证据,后排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案存在两个以上的争议事实,对每一种争议事实,都应当有一组完整的证据;在每一组证据中,同样应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排列在一起,以便于进行对比,彼此印证,也有利于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按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2)按照问题的主次、轻重进行排列,即先把证明主要问题的证据放在前头,把证明其他问题的证据依轻重顺序排列。这种分法的优点是使人们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