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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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发起人投资认股成立公司的意愿。一般地,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组合的事项,包括认股人或发起人人数、认股以及缴纳股款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至少必须有两名认股人,公开公司(或上市公司)至少必须有7名认股人。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每人至少必须认购一股,每一认股人必须在组合条款之下签名盖章,同意接受公司组织大纲的约束。而且必须有一位证人在场签名作证。无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多少,公司都可要求发起人支付全部其所认购股份的款项。日本商法典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有7人以上为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在认股书上填写其认股数量和住所,并签字。在设立公司之际,认足发行股份时,发起人应当立即催缴股份的全部发行价额。如果没有认足发行股份时,应当进行招募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企业可以单独作为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下列出资方式设立:(1)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从我国的实际对公司组合的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