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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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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onicCommerceTaxLaw)现有的税法难以适应电子商务这样一个特性,即买方和卖方可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可能将一种税收体系下的买方同另一种税收体系下的卖方联结起来,而处理交易和信息的计算机“服务商”可能又在另一个地方——买方、卖方和计算机服务器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当你在弗吉尼亚购买一个VCR时,你应当支付弗吉尼亚销售商,而弗吉尼亚商人应支付州和联邦税但当你用你的个人电脑同弗吉尼亚零售商在亚特兰大的计算机服务器相联结,通过因特网向该零售商定购一个VCR时,谁该支付什么税?从网上下载一个软件时情况又该怎样?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关于因特网的意向性税收政策的第一号报告这项政策是:对因特网上的交易尽可能地用已有税则,防止企业在两种税收体系下对同一宗交易征税,免除对下载货物和服务(最明显的是软件和信息)征收新的关税。财政部副部长表示:“这是税收政策致力于支持而不是阻碍技术发展的一个例子。”仍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税款的征收应根据买方还是卖方的居住地,其利害关系很大大多数卖方是美国公司,美国政府希望对他们征税,但许多外国政府希望自己征税这意味着对买方征税。其他国家也显示出强烈的愿望,希望能阻止低成本的美国公司以比他们那些常常是受到保护的本地高科技企业低得多的价格销售产品——比如,具有竞争力的美国水平定价的个人电脑几乎在世界上所有地方都是十分便宜的。欧盟希望在买方的居住国征收增值税。在这些税务之下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因特网到底位于哪里?它什么时候处在一个确定的国家或地区里?意大利和比利时把它看做像高速公路一样,希望对每一个穿越其国界的数据征税。而美国各州则把所有实际位于其境内的因特网服务器——那台计算机——看做是一个征税点税收记录的保存和文档化是税务机关所关注的美国国内税务局的一位发言人在总结该部门对这些问题的一般态度时说:“我们需要让我们的人明白,电子记录同纳税人文件架上的纸质文件一样可靠……首先,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优秀的技术,我们国内税务局不想成为纳税人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障碍我们希望授权纳税人使用电子数据交换,通过使用它做出正确的商务决策,同时要使他们放心,这是符合我们的要求的……然而事实是公共网不安全;其上运载的信息还不能做到保密和保证完整性……我保证:审计署和MIS一起确保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安装时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减少了定货处理步骤,从而自动改变了内部审计的程序。”(见1995年《电子数据交换论坛》)请注意:国内税务局对政府网络安全性(或者不安全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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