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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组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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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在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应用的具体形式。是我国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其具体做法是:在单位行政指导下,按照编制定员,适应单位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在单位行政与职工之间实行自愿结合、层层调整劳动组织,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求得新的生产力。科室主任、车间、班组长可以挑选职工,职工可以挑选科室、班组。职工与科室或班组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上级领导确认。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来调整已进入生产过程的职工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实现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组织的科学化,搞活现行固定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劳动组合制后,会出现一部分多余职工。对这些多余职工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劳资集体合同我国解放初期,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由行业中的职工与资本家双方代表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签订的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当时条件下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一种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雇用与解雇手续;厂规、铺规的制定手续及其内容;工资、工作时期和假期待遇;女工、童工问题;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措施等。 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职工的剥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资本家加强经营责任心,从而对于贯彻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也往往通过工会同资方谈判,订立劳资集体合同来维护自身正当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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