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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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湖南省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前身是1950年7月15日创建的湖南省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为现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被撤销。1978年6月重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其职能是: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和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等6项。该院重建前人数最多的1956年底为106人,设6处1室。1978年底为43人,设2处1室;1988年底为211人,设12个处室。其领导关系是:1950年7月至1968年2月,曾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前身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的垂直领导体制,两次实行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又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78年6月至1979年6月改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受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双重监督的领导体制;从1979年7月起,则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时受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