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证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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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了解案情、准备辩护的过程中,对证据的真伪、性质、证明力等进行分析和评定,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对证据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如审查证人是否做了真实陈述,传来证据有无以讹传讹的情况,勘验笔录是否真实、准确等;②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如审查证人陈述是否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是刑讯逼供的。鉴定结论的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勘验过程是否合法等;③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即判断某一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某一证据对某一事实能证明的程度如何等;④对证据的性质作出判断,即判断某一证据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某一证据与哪些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等;⑤对证据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即审查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全面,被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全面,被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范围是否准确等;⑥对证据的一致性作出判断,即对全案或某一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冲突作出判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