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妇女协会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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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颁布。章程共分六章。第一章规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妇女力争经济上政治上及社会上之平等地位与参加国民运动从事民族解放”,凡赞成上述宗旨,愿遵守会章经会员1人以上介绍,并经执行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妇女可以加入协会。会员有宣传协会宗旨、介绍妇女入会、担负协会工作及调查妇女状况、维持协会经费及缴纳会费、凡执行委员会或干事会召集开会时须出席的义务,并有阅览协会刊物、参加协会游艺、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多项权利。第二章规定协会分省妇女协会、县市妇女协会、分会等三层组织,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全省妇女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时以省妇女协会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各县市妇女协会仿省妇女协会的组织形式办理。省执行委员会及各县市执行委员会设置总务、组织、宣传、交际、调查、游艺等六部,各部设正副主任各1人。下级协会必须遵守上一级组织的会议决议并接受上一级组织的指导。第三章规定省及各县市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执行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执行委员会常委会每星期举行一次,各分会干事会每周举行一次,干事会联席会每月举行一次,各分会会员常务会每月举行一次。第四章规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1角(经济特别困难者减收或免交),在必要时协会还要临时募集特别捐,并提倡会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由捐助。第五章规定会员因特别缘故不出席会议要陈明理由,并经执行委员会或分会干事会批准,未经声明连续3个月不缴会费,不为协会工作连续3个月,违背会章屡戒不改者,或毁坏协会名誉者,由执行委员会或分会干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六章规定,本协会章程如有不妥善之处,须交由代表大会议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