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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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有少数民族人口213.6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96%,其中土家族人口176万余,苗族人口20万余(1990年)。主要聚居在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回族散居在荆州、郧阳、襄樊、武汉等地市。据史书记载,湖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唐、宋时期即办有官学,明朝为卫学。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在府、县设儒学,至同治年间被书院取代。清代中叶,私塾兴起,出现了以家族为中心的族学,较为著名的有长阳县的田氏族学、刘氏族学和覃氏族学。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废科举、兴学校。翌年,施南府(现鄂西州)兴建中学堂、女子学堂。同时,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开始起步,出现师范传习所,劝工所,甲、乙种农业学堂,识字学塾,半日学堂等。长阳县办有模范学堂、官办高等小学堂、女子学堂、简易师范等。1910年,恩施县有学校35所(不含私塾),长阳县有学校9所。民国初期军阀混战,鄂西地区大部分学校被军队占据,教育停滞。抗日战争期间,湖北省政府迁至恩施,部分省属学校随之西迁,在鄂西地区推行计划教育,中等以上学校实行公费制。至1949年底,鄂西地区共有小学233所(其中私立188所),初中8所,高中1所,中等专业学校2所。长阳、五峰两县共有小学236所,初中2所,散居省内城镇的回民有回民小学12所(大部分为私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2月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湖北省政府拨出专款,对少数民族的各类学校给予经费补助,并决定在省教育厅和各地、市、县文教局(科)设民族教育专门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民族教育行政领导工作。1953年4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及少数民族小学的恢复、增设、修建等工作的指示。1954年3月提出改进民族教育补助费的拨发办法。同年5月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局发出的对中南民族教育工作的几点指示中提出,重点发展民族地区中学,充实、提高民族小学,选送一批民族学生升入高等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深造,适当照顾投考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同时决定,回民学校原则上应与清真寺分开。1957年4月湖北省教育厅提出,要加强公办民族学校,同时准备创办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民族学校。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1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对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师的编制适当放宽。8月在《贯彻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意见》中提出:省民族事务处、省教育局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市教育局,应设专人分管民族教育;民族自治地方教育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办好民族教育;民族自治地方要确定一批重点中小学,分期分批办好;在办好重点中小学的同时,抓好小学普及工作;努力培养民族师资,提高师资水平,华中师范学院、武汉师范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在招生中实行择优录取与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名额;民族自治地方办好民族中等师范学校;省在安排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照顾;加强对民族地区师资的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经费,安排定数额的民族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经费、民族教育补助费。1985年12.月中共湖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省财政每年拨专款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1986年2月公布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杂费。民族初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从实际出发,对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采取半日制、间日制、早晚班、巡回教学、简易小学、复式班、寄宿制等多种办学形式。1989年底,全省民族自治地方有小学4303所,比1949年的469所增长9.2倍,普通中学383所,比1949年的11所增长34.8倍,各类中等专业学校34所,职业中学47所,高等院校4所(含成人高校)。此外,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还设幼儿园273所,学前班395个。中南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恩施医学专科学校、鄂西教育学院已成为湖北民族教育的基地。恩施农业中学、利川贝漆中学、福宝山药材中学、鄂西自治州民族体育学校、来凤民族师范学校等一批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学校成为培养各级各类中等人才的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