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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省总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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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1月1日,由湖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共16条。主要内容是: 一、省总工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工人,图谋全省工人的福利。凡在湖北境内,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县工会组织大纲及省总工会的章程,组织的产业或职业的工人组织,都为省总工会会员。省总工会的职权是:①发展全省工人的组织,统一工会运动;②拥护工人阶级的利益;③保障工人利益;④组织合作银行,储蓄机关,劳动保险,生产,消费,购买等合作社,以方便会员;⑤为增进工人知识技能组织各种教育机构,并组织研究所,图书馆,俱乐部并出版定期不定期的刊物;⑥对于会员与雇主发生争执及冲突,要进行调解,仲裁。要组织会员一齐行动;⑦劝告在同一产业及职业,同一地区内两个以上同等性质的工会合作;⑧对于有关工业或劳工法的制定、修改、废除等,可向行政部门陈述意见,并答复行政部门法院的咨询;⑨调查并编制劳工经济状况、各工会会员的就业,失业及生活状况的报告;⑩指导会员的行动;⑾促进各工会间的合作,仲裁工会间的争端;⑿代表全省工人,与全国各省工会及国际工人团体密切合作。 二、省总工会的最高机关是省各工会代表大会。各工会每500人选派1名代表,1000人以上每加1000人加派1名代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经常总代表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总代表会的代表原则上每千人选派1名代表,3000人以内者派2名代表,每加3000人加派1名代表。代表大会选出执行委员35人组织执行委员会,并选出候补执行委员9人,代表大会及总代表会闭会时,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常委8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委员长、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财政部、交际部、纠察队等负责一切事务。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聘请顾问,编辑等人员,可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三、各工会应按月向省总工会缴纳经常会费,数额为各工会每月收入的10%,在必要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决议,总代表会通过,可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或向外募捐及接收政府与党部的津贴。 该章程完善了省总工会的组织,为其领导工人运动,为工人谋福利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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