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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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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两者又是相互交错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有初步的分析判断;在分析判断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矛盾或不充分时,又需要继续收集新的证据;在收集补充证据后,再进行分析判断。审查判断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证明过程的关键性步骤。只有认真审查证据,正确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作用,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审查判断证据包括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审查是对该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是否有矛盾,在所谈的条件下能否看到那些案件情节等。全案证据的审查是对全部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以对个别证据的查证为基础,对个别证据进行查证,又必须联系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在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中,又往往使个别证据得到进一步查证。 不同性质的国家,审查判断证据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同。在奴隶制国家,奉行神示证据制度,即凭借“神”的力量,以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或判断双方的曲直。在封建制国家,则推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的判断,一般都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我国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历来强调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反对形式主义、机械地审查判断证据,又反对随心所欲地审查判断证据,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求客观、全面地看问题,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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