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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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或人民法院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进行周密仔细的审查,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其性质和证明力。审查是判断的前提。证据的审查是指分析具体证据的来源、性质、分类及其获取方法,并将收集到的证据做初步的关系排列。判断是在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每一项具体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审查证据很重要,证据的判断更加重要。因为,前者是确定证据本身是否成立,而后者则是认定证据对案情的证明力。具体方法是:首先,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将它们进行分类,如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等。一般说来,原始证据若能证明某事,传来证据便不足为凭。其次,综合分析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分析不同种类证据,也是分析相同种类的证据。在相同种类证据相互矛盾时,尤其要十分慎重、仔细。最后,将认定的证据作为一个整体,勾划出案情的真实轮廓。 收集证据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而审查和判断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两个过程是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发现新证据能够启发对原有证据的认识,而判断证据又给针对性地发现更多证据提供了线索。审查判断证据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没有截然的阶段区分,关键在干采取实事求是,仔细全面的工作作风,切忌偏听偏信或按主观设想和个人好恶划分证据的优劣、确实证据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