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性判断
哲学40 阅读
恩格斯关于判断辩证分类的一种。对单个事物或事实所作的断定。把判断分为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是恩格斯按人的认识发展规律对判断所作的分类。恩格斯曾指出:“事实上,一切真实的、详尽无遗的认识都只在于:我们在思想中把个别的东西从个别性提高到特殊性,然后再从特殊性提高到普遍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4页)在恩格斯之前,黑格尔曾把判断分为实在(实有、定有)判断、反省(反思)判断、必然判断和概念判断四类。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这种分类具有“内在真理性和内在必然性”,它“不仅以思维规律为根据,而且还以自然规律为根据”(同上书第333页),并指出,黑格尔区分的第一类判断(实在判断)即个别性判断,第二类和第三类判断(反省判断和必然判断)即特殊性判断,第四类判断(概念判断)即普遍性判断。恩格斯为此举例说:“摩擦生热”,这是史前时代的人就已知道的,过了很多年,人们才形成这样一个判断:“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这是一个个别性判断,它肯定和记录了“摩擦”这个单一能量形态转化为“热”这另一单一能量形态的事实。后来经过几千年,到了1842年,即当迈尔、焦尔和柯尔丁提出“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热”时,就形成了一个特殊性判断,其中一个特殊性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形式)展示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摩擦)转变为另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热)的性质。又过了三年,迈尔提出了另一个判断: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这是一个普遍性判断。当认识达到了这种形式时,规律便获得了自己最后的表达。人类认识事物的这种深化过程是与个体思维的进程相一致的,它们都是从个别性判断到特殊性判断然后再到普遍性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