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即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组成和任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13人、委员51人组成,共召开20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工作汇报39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4次、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2次,通过各类决议和决定14件,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93人,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3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1979年12月28日举行;第七次会议(1980年12月)决定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3个办事机构。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12人、委员46人组成,共召开29次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汇报75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2次、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2次,通过各项决议和决定25件,制定和批准制定地方性法规12件,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56人,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3人,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于1983年5月6日至8日,第二十二次会议(1986年11月)作出了《关于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权利的决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9人、秘书长1人、委员48人组成,迄今(1991年10月)已召开24次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汇报56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4次、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6次,通过各项决议、决定14件,制定和批准制定地方性法规33件,并批准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76人,撤销和批准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3人,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1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于1988年2月8日,第二次会议(1988年4月)决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8年6月)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次会议(1988年10月)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次会议(1988年12月)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次会议(1989年4月)决定在益阳、娄底、郴州、零陵、怀化5个地区设立联络工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89年8月)通过了《湖南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省七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3个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