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创始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各国人民历史形成的联系为基础;力求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希望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的背景下,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坚信本组织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认为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本着六国元首上海会晤(2001年)确认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指出,遵守1996年4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1997年4月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1998年至2001年峰会期间签署文件的原则,为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其他有关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及发展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遵循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各项规定;商定如下:第一条 宗旨和任务本组织的基本宗旨和任务是: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发展多领域合作,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鼓励开展政治、经贸、国防、执法、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信贷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有效区域合作;在平等伙伴关系基础上,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各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在参与世界经济的进程中协调立场;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保持和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在防止和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共同寻求21世纪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第二条 原 则本组织成员国坚持以下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本组织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认真履行在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第三条 合作方向本组织框架内合作的基本方向是:维护地区和平,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上寻求共识;研究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就裁军和军控问题进行协调;支持和鼓励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完善成员国的过境潜力,发展能源体系;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利用地区水资源,实施共同保护自然的专门计划和方案;相互提供援助以预防自然和人为的紧急状态并消除其后果;为发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相互交换司法信息;扩大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领域的相互协作;本组织成员国可通过相互协商扩大合作领域。第四条 机 构一、为落实本宪章宗旨和任务,组织框架内的机构包括: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外交部长会议;各部门领导人会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地区反恐怖机构;秘书处。二、除地区反恐怖机构外,本组织各机构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由成员国元首会议批准的有关条例确定。三、成员国元首会议可通过决定成立本组织其他机构。以制定本宪章议定书的方式成立新机构。该议定书生效程序与本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效程序相同。第五条 国家元首会议国家元首会议是本组织最高机构。该会议确定本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元首担任国家元首会议主席。例会举办地按惯例根据本组织成员国国名俄文字母的排序确定。第六条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并决定组织框架内发展各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相互协作的主要问题。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政府首脑(总理)担任会议主席。例会举办地由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预先商定。第七条 外交部长会议外交部长会议讨论组织当前活动问题,筹备国家元首会议和在组织框架内就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必要时,外交部长会议可以本组织名义发表声明。外交部长会议例会按惯例在每次国家元首会议前一个月举行。召开外交部长非例行会议需有至少两个成员国提出建议,并经其他所有成员国外交部长同意。例会和非例会地点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国家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外交部长担任外交部长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根据会议工作条例,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对外代表组织。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根据国家元首会议和国家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的决定,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发展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会议主办国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会议主席。会议举办地点和时间预先商定。为筹备和举办会议,经各成员国预先商定,可成立常设或临时专家工作小组,根据部门领导人会议确定的工作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小组由各成员国部门代表组成。第九条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本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为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和外交部长会议作必要准备。国家协调员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内规定和程序任命。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主办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国家协调员担任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工作条例,受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委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可对外代表组织。第十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参加国的地区反恐怖机构是本组织常设机构,设在比什凯克市(吉尔吉斯共和国)。该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其成立、经费原则及活动规则由成员国间签署的单独国际条约及通过的其他必要文件来规定。第十一条 秘书处秘书处是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它承担本组织框架内开展活动的组织技术保障工作,并为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建议。秘书处由主任领导。主任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外交部长会议的推荐批准。主任由各成员国公民按其国名俄文字母排序轮流担任,任期3年,不得连任。副主任由外交部长会议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的推荐批准,不得由已任命为主任的国家产生。秘书处官员以定额原则为基础,由雇佣的成员国公民担任。在执行公务时,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官员不应向任何成员国和(或)政府、组织或个人征求或领取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只对本组织负责的国际负责人地位的行动。成员国应尊重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行使公务时不对其施加影响。本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 经 费本组织有自己的预算,根据成员国间的专门协定制定并执行。该协定还规定各成员国在分摊原则基础上给组织预算缴纳年度会费的比例。根据上述协定,预算资金用于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活动。成员国自行承担本国代表和专家参加组织活动的费用。第十三条 成 员本组织对承诺遵守本宪章宗旨和原则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接纳其为成员国。本组织吸收新成员问题的决定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国家外交部长会议按有关国家向外交部长会议现任主席提交的正式申请所写的推荐报告作出。如成员国违反本宪章规定和(或)经常不履行其按本组织框架内所签国际条约和文件承担的义务,可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外交部长会议报告作出决定,中止其成员国资格。如该国继续违反自己的义务,国家元首会议可做出将其开除出本组织的决定,开除日期由国家元首会议自己确定。成员国都有权退出本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