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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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占有的动产或其权利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一般发生于所有权转移的场合,但也有占有移转而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的情况,如租赁、借用关系中标的物的移转等。交付是物权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交付都被认为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现代各国民法已将其适用仅限于动产且主要为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即通过实际移交某物来直接转移其占有;也可以是拟制交付,即以移交与该物有联系并可代表该物的物,如仓单、提单等权利证书来象征性地表示转移其占有;此外,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3种。现一般认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与公示方法,动产只有经过交付才能转移其所有权或以其变动的效力对抗第三人。中国《民法通则》对此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