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
又称书法检验或文字检验,是对手写文字所表现出来的书写习惯特征及语言思维特征进行分析比较,达到认定书写人目的的文件检验技术。它包括笔迹特征的检验和书面语言特征的检验。人的书写活动是长期练习中形成的一系列协调动作。由于在练习中个人素质(生理与心理)的差别及环境条件的影响,这种协调表现出个人特有的习惯性规律。这种习惯的生理机制是在大脑皮层逐渐强化起来的一系列固定联系的条件反射,即动力定型。动力定型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若干时期内不发生质的变化。这就决定了每个人书写运动规律的特定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表现在文字形态特征和书面语言特征上都有自己的个性特征。而这种特征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不变的,它是笔迹检验的基础和条件。 笔迹检验中所利用的稳定特征主要包括:笔迹形态特征和书面语言特征。笔迹形态特征包括:①笔迹的一般特征。即纵观通篇书写文字所表现的书写水平和布局。包括书写的熟练程度、通篇文字的字形、字体、字迹的大小、字距和行距、字迹的倾斜规律等。②笔迹的个别特征。指各个具体文字的书写特征,是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包括单字的基本写法、笔划的搭配和比例、笔顺、运笔的规律特点等。③其他书写特征。包括各种标点、符号的用法和写法,书写格式的规律特点等。书面语言特征,指文字中所反映的书写人语言习惯特征。每个人的语言思维方式和能力,依据社会阅历、人际交往、学识水平及大脑发育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出现差异。这种语言思维差别通过书写活动表现为书面语言特征。通过对书面语言特征的分析,可以了解书写人的思维特点、文化水平,推断书写人的年龄、职业、籍贯、生活环境等,不仅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范围,而且可与笔迹形态特征综合分析,全面认识书写人的特点,为同一认定提供依据。书面语言特征通常包括:①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突出表现在用词造句是否准确、丰富、通顺、简明而生动,以及语言表达的逻辑性。②一些方言土语、习惯用语、外来语的使用特点。③文件中程式用语的运用特点。 笔迹检验应当遵循同一认定的一般程序。通常是将案后收集的嫌疑人笔迹样本同作为物证的笔迹检材进行分析比较。但这种比较绝不能是机械特征的比对,而是通过对已发现的异同点的综合评断,认识和比较书写人固有的书写规律,从而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通过笔迹检验而作出综合判断的过程称为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可以证明文字是由谁书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直接证明某人犯罪。(蓝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