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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监察院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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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8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正式成立监察院。在国民政府领导下,监察院负责监督国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及审计财政收支,向惩戒机关起诉。其具体职权是:(1)监督各级政府工作,对于各级政府机构有损害民众利益、权利的行为和不适当的处置,监察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各级政府如不服监察院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的次日起,10日以内提出抗辩书。监察院在接到抗辩书后可再进行复议。如仍坚持原来决定,有关部门应立即遵照执行。若该机关不服监察机关的决定,又不提出申辩,监察院有权提出纠弹案,交付惩吏院惩办。对于某些纠察事项,监察院有权在作出决定之前,先呈请国民政府或咨请当事机构的主管部门,传令停止执行。(2)侦办官吏犯罪。即有权收受人民控告官吏犯罪的诉状。经审查后,除认为没有根据不应受理,予以驳回外,所受理的案件,即以严密方式侦查,有的案件虽无当事人的指控,但确有证据者,亦应立即揭发,必要时可发逮捕证逮捕。侦查完毕后,应随即开始预审,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免予起诉;对于罪证确凿的,即于预审终结3日内,按照有关条例,向惩吏院提出起诉。(3)审查各级政府的工作即有权随时调阅各级政府机构的案牍文件,如遇有疑问,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必须予以充分答复。(4)审计权即有权对国民政府总预算;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议之收支计算;官有物资收支之计算;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与保证之收支计算进行审计监督。广州国民政府监察机关职权的确立为后来国民党政府监察职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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