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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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买方或卖方有权对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各国法律及国际贸易惯例都允许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加以规定。通行的作法有三种:(1)以卖方在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作为交货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将这种在口岸装船前由出口国家的商检机构对货物检验后,所签发的品质说明书和重量证明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的最后依据,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rg Quality, Shipping Weight) (2)规定在进口国家口岸卸货后进行检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所签发的品质、重量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即通称所谓的“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ing Quality,Landlig Welght),买方可凭此证明向卖方提出任何有关品质、重量的异议,如属卖方责任,卖方不得拒绝。(3)目前较为普遍的作法是以装运口岸的商检证明作为结汇的凭证,同时允许买方在目的港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进行复验,以复验所得的检验证明作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