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需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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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of Recipro-cal Demand)亦称“相互需求原理”。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最先阐述。认为一切国际贸易均可还原为物物交换,两国进行商品交换,其交换比率按双方需要而调整,商品价格取决于双方对各该商品需求的大小,并稳定在输出货物恰好足以抵偿输入货物的水平上。例如,以同一单位的劳动量和资本,英国可生产10码呢绒或15码麻布,德国可生产10码呢绒或20码麻布,根据*比较成本论,德国可用麻布与英国呢绒进行贸易。但如果交换比率为10码呢绒:20码麻布,德国在国内也能交换,必退出贸易;反之,以10码呢绒:15码麻布,英国亦退出贸易。比较成本规定了两国的交换条件必须在10:20到10:15的上下限内变动。设市场上交换比率为:10码呢绒:17码麻布,英国需要17000码麻布,德国需要10000码呢绒,这时两国的相互需求使双方收支适趋平衡,国际价格得到决定,贸易实现稳定均衡,即(1000 × 17):(1000 × 10)=17:10。如果英国对麻布的需求减少或德国对呢绒的需求增加,交换比率改变为:10码呢绒:18码麻布,贸易对英国更加有利;反之,如果交换比率改变为:10码呢绒:16码麻布,贸易则对德国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