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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位

概念: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所有依据天主教信仰的关于建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论述,都可以被概括为“天主教社会理论”。而狭义地理解,它只是那些由天主教的神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所明确阐述的伦理结论。在一种更严格的意义上,天主教社会理论仅指由教皇和主教发表的关于社会问题的教会正式通告。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教皇的“社会通谕”,即阐述其原则内容的正式的世界通信。 起源: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天主教社会理论,其形成都起源于对灵魂关怀的必要性。在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中,尤其是在一个持续和迅速变迁的世界中,如果一个天主教徒要按其信仰生活,他就将不断地在基督的启示中寻找定向的信息,以获得关于自己行为的有效准则。这就要求有一种译转工作,因为福音涉及的是包括不同文化条件的完全不同的时代。此外,对于经济伦理、社会和政治的问题,在《新约》中也几乎难以找到相关的明确答案;关于这一点,甚至在当时也是如此。从而,对于个人来说,把基督的信息恰当地译转成现代经济伦理学,这种要求毕竟也太高了。这一目标只有在教会共同体中才能实现。 新的经济伦理境况:与过去相比,当今的信仰宣示必须更强调社会伦理和经济伦理问题。这一点是历史发展(19世纪的所谓“社会问题”)的结果。当时,贫苦的工人要求得到帮助。这种帮助不能只限于对个别工人的乐善好施,而应该是对被亏待的整个工人阶级的帮助。工人的贫困化使人们认识到,存在着一种道德意义上的真正不公。这种不公不能归结为个别人的直接个人错误,它的根源在社会关系之中。人们建立或承受的社会结构,会导致压迫整个阶级和居民集团。要改变这种状况,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只有通过共同的责任。 基于这种状况,天主教会认为:传统的道德戒律已难以为经济和社会的责任制定合适的道德准则。从而,为使信徒意识到新的义务,教会组织的天主教社会理论就应运而生了。实际上,它是针对当下社会现实而阐述的基督信息。 哲学或神学?如果说,由此神学关切规定着理论框架和天主教社会理论的话,那么,在关于具体的道德要求内容的阐述方面,它主要以对被分析的事实情况的理性认识为基础。从而,这些阐述原则上对于非天主教徒也是很重要的。对于在天主教社会理论中,“特殊的基督信仰”要素存在于哪里的问题,天主教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与早先的“自然法”论证相反,教皇约翰·保罗二世(Johannes Paul Ⅱ.)明显强调天主教社会理论的神学性质。这里争论的关键并不在于,在关于“技术性”具体问题的纯粹专业学科的分析上突出天主教的权能,而是强调其在道德问题上的权能。当然,在具体问题上,伦理和经济、道德和政治之间的界限通常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因为道德判断往往有赖于专业学科的事实分析和在此所应用的理论解释模式。因此,神学在此必须吸取社会科学家有关事实理解的成果。 天主教社会理论的教会机构约束性:虽然,对于天主教徒来说,社会通谕具有一定的理论约束性,但是它并非远离任何差错,并由此成为唯一正式的理论阐释(教义)。至今,在道德问题上,教会机构根本还不具备关于毫无差错教义的权威地位。从而,人们始终首先必须检验教会提出的具体阐释的约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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