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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结构

经济理论32 阅读
根据租税理论,赋税按内容性质可划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3类。台湾现行税制中,营利事业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两项属于所得税,矿区税、遗产及增与税、证券交易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等属于财产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关税、港工捐、公卖利益等属于消费税。其中消费税所占比重最大,财产税其次,所得税最低。70年代消费税占赋税收入的比重平均达70%以上,而财产税和所得税两类还不到30%。 80年代消费税的比重逐渐下降,财产税和所得税的比重则趋于上升。1989年度,消费税占赋税收入的比重已降到48.2%,财产税和所得税的比重则分别上升到28.61%和23. 19 %。按照租税理论,一定的赋税结构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农业社会以土地税或农业税为主要税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以消费税为主要税源,工业社会则以所得税为主要税源。目前台湾的赋税结构尚处于第二阶段,台湾经济学者则认为是现行赋税制度落后于经济发展。从“中央”、省、县市三级税收情况看,“中央”税以所得税为主,省和直辖市税以消费税为主,县市税则以财产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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