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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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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分解工资”、“组合工资”。即 根据决定工资的不同因素和工资的不同作用,将工资分解为 几个部分;再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合理确定各个部分的工资 数额,然后把各部分工资数额加在一起,便构成了劳动者 的全部劳动报酬。它是我国近年来在工资制度改革中所采用 一种工资形式。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采取这种工 资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基础工资,它是根据工作人员本人的最低生活需要来确定的,在同一工资类别地区 内,从国家最高领导人到一般工作人员,其基础工资是相同的。基础工资不同于最低工资,它只是最低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2)职务(岗位)工资,它是根据职务(岗位)的重要性、责任大小、工作繁简来确定的,在同一职务内,可设几个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是结构工资中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职务的变化而变化。(3)年功工资,它是按工作人员的工龄来确定的,其工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从建国时算起),到离、退休时为止。 (4)奖金,属于超额劳动的报酬,只应发给少数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和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除此,为鼓励一部分人长期从事社会特别需要的某些职业,如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护士、机要员等,除按规定发给年功工资外,还加发职业工龄工资。采取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形式,是对我国现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的重要突破。它能够较好地体现工资的不同作用,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所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地联系起来,充分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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