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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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级政府机关税收收入来源的构成比例。台湾行政制度采取中央与地方均权制度的同时,由中央政府实行高度集权。反映在税源划分上,相应也是以国税为主体。1989年,在台湾的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三级税源构成比例中,国税占全部税源的比重为57.4%,省及直辖市税占全部税源的17.3%,县(市)税占全部税源的25.3%。国税的比重相对较高,县(市)税的比重其次,省及直辖市税的比重较低。但从发展变化看:国税比重呈下降变化趋势;由1974年的69.92%下降为1989年的57.42%。县(市)税比重呈上升变化趋势,由1974年的8.34%上升为1989年的25.27%,而省及直辖市税比重略有下降,由1974年的21.73%下降为1989年的17.31%。见下表所示:台湾1974—1989年国税、省税、县市税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