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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

(structure of state)指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法定权力关系。基本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有邦联制与联邦制之分。单一制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制度。按这种制度组成的国家,即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拥有单一的宪法、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府是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拥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形成单一制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历史传统,如中国、英国、法国;有的是基于民族构成,如日本、朝鲜。现代国家大多数为单一制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是国家唯一的主权代表,地方政府无权行使这一权力。联邦亦称“联盟国家”,指由若干个成员国(共和国、邦、州或省等)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内设立联邦一级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缔结的条约,通常被宪法规定为全国最高法律,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不得与之抵触。联邦政府的法律地位高于各成员国政府的地位,而成员国政府则常享有较为广泛的自主权,联邦政府与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职权范围亦由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行使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如军事、外交、财政、邮政、贸易、度量衡、专利等,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各成员国通常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国籍。各成员国政府通常与联邦政府共同行使部分权力,如教育、文化等。成员国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自己的宪法、法律,管理本地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领导地方各级政府。有的联邦宪法规定,成员国也可以与外国直接发生联系。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的区别在于:前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明确,中央政府只能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宪法未赋予中央及未禁止各成员国行使的权力仍保留于各成员国;后者中央政府原则上掌握国家一切权力,只是将部分权力委托地方政府行使。联邦制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如美国的参议院,瑞士的联邦院等。有的联邦国家是由以前的殖民地联合而成的,如美国、澳大利亚、印度等;有的则是以从封建割据到中央集权国家的过渡形式出现的,如1817—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邦联指若干个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如军事、经济等)而自愿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它不是国家主体,不设立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税收、预算和国籍等。为协调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通常建立常设机关,如邦联议会,建立联系制度,如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邦联机关的活动通常限于特定的方面,如军事联盟、经济协调、贸易关系等,其制定的决议及其修改均需得到各成员国的赞同,否则不能生效。成员国根据自愿签订的共同协约(而不是宪法)明确让与或委托邦联机构部分权力,但仍保留各自原有的政府机构和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部主权,是国际交往中的主权国家。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在内政外交上互不从属。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如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48年的瑞士、1815—1866年的德国,1819年以前的奥地利和匈牙利也都曾采用过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原来的邦联国家先后都逐渐演变成了联邦制国家。现代某些国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在实质上即是邦联,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等。(何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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