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结构
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不过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结构主要是寡头垄断。要理解垄断结构的含义,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市场结构。所谓市场结构,一般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经济环境,主要由买卖双方的规模和数量、不同卖方的产品可替代的程度、市场进入条件等因素构成。一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竞争的强度和竞争的行为方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市场竞争的结果或市场效绩。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市场结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所谓完全竞争是指市场中存在无数的小规模企业和无数的消费者,没有任何一个卖者或卖主强大到足以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这种竞争结构可以使商品价格达到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但也会妨碍规模经济,阻碍技术进步。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即在这个市场中企业数量众多,但由于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因而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寡头垄断则是指企业数量少规模大,由少数企业控制和瓜分市场的市场结构。而完全垄断是指一种产品只有一个卖者的市场结构。 同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一样,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也仅仅代表一种倾向,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长期来看没有一个垄断者能确保自己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受到竞争的冲击。即使是由于供给产品的特殊性,某些公用企业(电力、煤气、电信、自来水等)在政府直接投资或者授权、维护之下形成了类似于完全垄断的自然垄断状态,随着技术进步和替代品加入竞争,也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动摇。对于不具备自然垄断性质的绝大多数产业而言,完全垄断缺乏现实的生存土壤,无须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竞争是一种存在产品差别的市场结构,在这里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指产品的差别化。垄断竞争不仅不应成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相反,它应该成为法律和政策所鼓励和倡导的经济目标。 寡头垄断是一种由少数企业控制和瓜分市场的市场结构。对于非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而言,由少数企业而不是多数企业供给产品满足社会需要,从本质上来说,是产业内部长期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它促使竞争在更高的程度上展开。例如美国的汽车市场一直呈现寡头垄断的格局,但美国汽车市场的竞争却始终很激烈。不过,在另一方面,由于竞争的激烈,在寡头垄断结构下的大企业更容易开展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优势进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企业间签订协议固定价格等。因此,从规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出发,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把寡头垄断作为其重点监控对象。(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