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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

(structureofag-riculture)亦称“农业生产结构”,指国家、地区或农业企业内,农业各生产部门及其各生产项目相对稳定的组成情况。它的科学含义是指农业生态经济结构,即农业生态与农业生产相统一的结构。这是由“在所有生产部门中都有再生产;但是这种同生产联系的再生产只有在农业中才是同自然的再生产一致的”(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61页)特点所决定的。由于农业是人类对农业生物进行利用、控制和改造的开放性的、极为复杂的体系,它既对自然界开放,和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又对社会开放,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因而在农业生产中既要研究自然界的生态关系,又要研究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只有认识这个体系内各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正确处理诸如农、林、牧、渔各业的比重,种植业中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比重等,建立起农业的合理结构,才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使农业生产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反之,比例失调、互相矛盾,则会导致生产的倒退乃至崩溃。所谓建立合理的农业结构,其本质就是按照物质和能量转换的自然规律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经济规律办事;就是以自然界的生态系统为基础,积极主动地、持续不断地调整和建立农业系统内部的平衡;根据动植物的生态特点,正确处理农、林、牧、渔关系,变相互对立为相互促进;对自然资源既要开发利用,又要发展保护;要善于抓住农业体系中产生不平衡的主导因子,因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建立新的平衡,达到不仅使农业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循环不致因比例失当而梗阻,进而能提高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转化的效率,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增强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农、林、牧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经济结构,是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基本结构。农、林、牧三者之间的关联是通过营养物质的转化和生态系统的功能来实现的。肥料和饲料是牧业和农业彼此提供营养物质,两者互相依靠供给对方的营养物质而促进或抑制对方的发展;林业也是以其多种生态功能为农、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所谓林茂、畜旺、粮丰,就是三者之间一荣俱荣关系的写照。这是农、林、牧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经济结构的质的规定性。农、林、牧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农业生态经济结构的量的规定性。作为三者所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反映农业的自然结构,叫做土地构成;三者在农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反映农、林、牧的生产水平,叫做经济构成。两者均属农业生态经济结构的比例关系,都应因地制宜,做到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农业生态经济结构是客观存在,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当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中,顺应客观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时,就会达到物质和能量的正常转化,使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业经济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反之,违背自然规律进行掠夺式经营,即使能取得某些眼前利益,而终究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评价农业结构合理与否的标准,不能只看眼前的、单纯的经济效益,而要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综合考察,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恰当结合,以保持农业生产稳定的、持续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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